铜仁市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皇冠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 2022-06-23 16:43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彰显行政执法力度温度,根据《2021年铜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了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经对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9个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的梳理和核对,形成《铜仁市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向社会公布。


铜仁市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税务部门(10项)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
内容

备注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5项)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内容

备注

11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这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立即整改

12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限期整改

13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 动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且已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修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限期整改

14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 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限期整改

15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限期整改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6项)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 律 依 据

免罚内容

备注

16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警告


17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18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的

非主观故意未标注或标注不全,但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件,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156号)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19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四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0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1

经营者从事无照经营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未另有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684号公布)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2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发布;

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不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
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3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发布时已取得合法有效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4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发布时已取得合法有效农药广告批准文号;法律法规未另有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25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发布时已取得合法有效兽药广告批准文号;法律法规未另有处罚规定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6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依法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以及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发布时已取得合法有效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法律法规未另有处罚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修改)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0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7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医疗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发布时已取合法有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法律法规未另有处罚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局卫生部2006年11月10日公布)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8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第二款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皇冠体育官网的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9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改)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0

商品交易现场计量的,未明示计量器具操作过程和量值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以任何虚假量值欺骗消费者。商品交易现场计量的,应当明示计量器具操作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时,可以要求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或者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1

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四)生态环境保护部门(7项)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内容

备注

32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3

超标排放污染物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4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登记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5

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首次发现存在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6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首次发现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面积≤10㎡。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7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首次发现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过2台,经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8

重点排污单位未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首次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弄虚作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五)文体广电旅游管理部门(5项)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内容

备注

3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警告、罚款


4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警告、罚款


41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告


42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未佩带工作标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警告


43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警告


(六)城市综合执法部门(10项)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内容

备注

44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2年)第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45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的

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46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2年)第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2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允许误差:建筑面积允许误差值指项目工程许可面积与综合竣工规划核实面积的累计误差。依法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指标,严禁随意突破。考虑到规划图与施工图、现场施工、竣工测量在数值上的存在误差,特作如下规定:(一)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累计允许误差值不得超过 1%,还应同时满足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要求.

罚款


47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天桥、 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48

沿街门店延伸经营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 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49



擅自在城市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50


对出现污损、破旧的公共设施未及时清洁维护的

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时间进行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广 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5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罚款


52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的;

初次违法,且及时进行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罚款


53

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的

初次违法,且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七)农业农村部门(5项)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内容

备注

54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回收义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回收义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55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56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57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58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于处罚


(八)公安部门(6项)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内容

备注

59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警告


60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警告


61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第十三条:“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62

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63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64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第十三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九)人社部门(5项)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内容

备注

65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于处罚



66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罚款


67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就业促进法》第67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免于处罚


68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69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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